近似商标_“陶居轩晨TAO JU XUAN CH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168844号“陶居轩晨TAO JU XUAN

    CH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527号

       

      申请人:黄月蓉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68844号“陶居轩晨TAO JU XUAN 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260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主要识别部分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用于包装方面的宣传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