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057382号“LY LA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557号
申请人:北京律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57382号“LY LA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56510号“友林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之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理程序之中对引证商标在“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服务上作出予以撤销的决定,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私人保镖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