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506826号“和谐电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540号
申请人:深圳市和谐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博佳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06826号“和谐电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本申请人在先申请商标文字相同,应该准予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22016号“和谐汽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晚于本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法保护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应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和谐电缆”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和谐汽车”均以“和谐”为首词汇,且不足以形成独特含义从而使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USB线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的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