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533422号“蓝鲸音乐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242号
申请人:伍思顺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33422号“蓝鲸音乐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26635538号图形商标、第1418935号“蓝鲸及图”商标、第14177874号“蓝鲸传媒”商标、第15736043号“蓝鲸创投”商标、第21585863号“蓝鲸”商标、第25012684号“蓝鲸财经及图”商标、第33609229号“蓝鲸俱乐部”商标、第28394168号“蓝鲸及图”商标、第21020643号“蓝鲸互动”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详情截图、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因被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蓝鲸音乐阁”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五、八的文字“蓝鲸”、引证商标三、四、六、九的主要认读文字“蓝鲸”,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八、九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寻找赞助、会计咨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八、九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分析、寻找赞助、会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八、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八、九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