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金德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503258号“金德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419号

       

      申请人:福建金德尚黄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503258号“金德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899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德尚”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标识性文字“德尚”,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项佳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