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053484号“百灵声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509号
申请人:深圳百灵声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53484号“百灵声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47643号“百灵家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089013号“百灵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73803号“百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68572号“百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625308号“小百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含义、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处于异议审理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各大媒体刊物报道、百度网络搜索证据、申请人展会图片、申请人部分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一、二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处于异议审理程序之中,异议决定尚未作出,故引证商标五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百灵声学”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百灵”,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百灵声学”与引证商标五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均包含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百灵”,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缆、计步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时器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线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