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692256号“四斤自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923号
申请人:曾袅袅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2256号“四斤自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66663号“四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曾四斤”商标享有在先使用权,引证商标现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称其对“曾四斤”商标享有在先权利,是对其在先商标的重新注册 ,我局认为,申请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