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535373号“T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59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库柏线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北省阳新县神力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35373号“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858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相关使用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金属合页”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因未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没有机会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所以申请人不接受复审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经申请人调查发现,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并未在"金属合页"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一、被申请人获奖证书、对外宣传材料;
二、被申请人销售合同及发票;
三、被申请人产品标签和合格证印制合同、收款收据、合格证图片;
四、被申请人产品外包装图片和产品样品图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均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金属合页”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经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于1999年8月16日申请注册,并于2001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合页”等商品上,经续展程序,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3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金属合页”等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2013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二中显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与济宁市众建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济宁市骏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上显示复审商标,显示商品为“履带螺栓、卡特螺栓、刀片螺栓”等商品,且合同与增值税发票能够形成对应关系。上述证据结合证据一获奖证书、证据四产品图片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履带螺栓、卡特螺栓、刀片螺栓”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考虑到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螺栓;金属螺母;五金器具;金属螺丝;螺丝母”商品与“履带螺栓、卡特螺栓、刀片螺栓”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也可予以维持。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合页”商品与“履带螺栓、卡特螺栓、刀片螺栓”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金属合页”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金属螺栓;金属螺母;五金器具;金属螺丝;螺丝母”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金属合页”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