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661096号“MAGIC EAR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459号
申请人:北京魔力耳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61096号“MAGIC EA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49503号“魔力耳朵MOLIERD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知名外文商标的百度百科及百度翻译、部分字典翻译“MAGIC、EAR”、在先判决书、“魔力耳朵”官网介绍、相关媒体报道、引证商标权利人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之中,无效宣告决定尚未作出,故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MAGIC EARS”可以译为“魔力耳朵、魔法耳朵”等,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魔力耳朵”含义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