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车运商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299110号“车运商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495号

       

      申请人:杭州科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99110号“车运商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臆造词,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指向关系,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且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商标均获准注册,按照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工商信息、申请人官网信息、“车运商卡”百度检索信息、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车运商卡”由纯汉字组成,“车运商卡”是汽车厂商经营管理和金融方案计算工具,该标识使用在金融管理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的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