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66311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918号
申请人: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
委托代理人:江西中慧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631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50656号“鸿通锦业”商标、第15472647号“图形”商标、第5807529号“信联担保 X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38508号“渝欧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注册程序中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驳回复审,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