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御品九味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222359号“御品九味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410号

       

      申请人:社旗县豫品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22359号“御品九味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5960号“御品及图”商标、第37328359号“御品铺子”商标、第6436062号“九味源及图”商标、第36890491号“御品 茶缘”商标、第37929321号“御品阁”商标、第1538500号“御品斋及图”商标、第3338478号“御品轩及图”商标、第5228358号“御品斋”商标、第37569997号“御品轩”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八即将无效,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八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九正处于驳回复审阶段。
      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12月23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于2019年10月14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于2019年9月24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五均已被驳回,上述三件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八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醋、调味肉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酱油等、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醋等、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汤、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肉汤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已经完全包含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则引证商标九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