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844569号“学园大逃杀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269号
申请人:北京密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44569号“学园大逃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大逃杀”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学园大逃杀”及背景图形组成,申请商标用在培训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能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指定情形。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