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爱颜值 LOVE VALU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803716号“爱颜值 LOVE VALU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972号

       

      申请人:胡文斌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3716号“爱颜值 LOVE VAL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20360号“图形”商标、第17529189号“凯美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