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349541号“上海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530号

       

      申请人:梁华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49541号“上海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虽含有“上海”,但增加“美”字后整体形成了不同于“上海”地名的含义,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由“上海美”构成的纯文字商标,“上海”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