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金菱虎JILNHO ABRASIV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384382号“金菱虎JILNHO ABRASIV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223号

       

      申请人:郑州森泰超硬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84382号“金菱虎JILNHO ABRASIV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经艺术化处理,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