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DR.MERCOLA HEALTHY PE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7420号“DR.MERCOLA

    HEALTHY PE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509号

       

      申请人:多美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7420号“DR.MERCOLA HEALTHY PE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09603号商标、第2764295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商量转让事宜,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未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字母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含药物的宠物沐浴露、预防跳蚤和蜱虫的含药物宠物沐浴露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宠物沐浴露、预防跳蚤和蜱虫的含药物宠物沐浴露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