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340704 - 商评字[2020]第0000099504号 - 申请人:福特汽车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34070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504号

       

      申请人:福特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407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127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决定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无线电广告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升级和维护数据;商业审计;销售展示架出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