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理想牧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849424号“理想牧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723号

       

      申请人:四川吾所事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49424号“理想牧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3727号商标、第1157810号商标、第6989301号商标、第3139886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品牌设计稿及具体使用情况、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委托加工协议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我局审理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理想牧场”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理想”,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中介服务、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为服务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中介服务、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项佳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