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9759号“HAMPTON ADAM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248号
申请人:无因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宝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9759号“HAMPTON ADA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5类、第1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中的“HAMPTON”更多的被用作人名而非地名。且即使用作地名,“HAMPTON”是美国一个非常小的城镇而非著名城市,不是为公众所知晓的地名。申请人同意放弃“HAMPTON”文字的商标专用权。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在第5类、第1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中的“HAMPTON”是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虽称放弃“HAMPTON”专用权,但该部分仍为商标的组成部分,申请商标中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因放弃该文字专用权而改变,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