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615096号“雪涛雪花海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238号
申请人:浙江省盐业专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申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5096号“雪涛雪花海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显著性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自愿放弃“海盐”二字的专用权。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商品的原料、成分、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虽称放弃“海盐”专用权,但该部分仍为商标的组成部分,导致误认的可能性不因放弃该文字专用权而改变,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