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259707 - 商评字[2020]第0000095240号 - 申请人:重庆艾嘻百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25970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240号

       

      申请人:重庆艾嘻百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百润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597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665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9012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经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若不予注册,将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宣传合同证据及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无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可供区分,共存于“广告;市场分析;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开发票;会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且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