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912597 - 商评字[2020]第0000100979号 - 申请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912597号“托贸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979号

       

      申请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12597号“托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托贸”不是常用词汇,也不是行业术语,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手册、荣誉证书等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托贸”为贸易术语,指“交付出售”,作为商标使用在印刷品等商品上,不易被识别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