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045652号“阿特金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256号
申请人:阿特金斯营养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5652号“阿特金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32382号“阿特利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606020号“阿特弥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056158号“阿特拉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056158号“阿特拉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四)、第3411396号“阿特拉斯 Atl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背景介绍;“ATKINS”商标在世界范围内的注册列表;申请人申请的域名清单;“ATKINS”商标相关报道及使用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工商登记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的商标,引证商标四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气体”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医用气体”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维生素制剂;卫生消毒剂;营养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矿物质食品补充剂;医用营养饮料;净化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卫生巾;灭菌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卫生消毒剂;非医用营养液;空气芳香剂;防微生物剂;卫生垫;医用敷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阿特金斯”与引证商标一“阿特利斯”、引证商标二“阿特弥斯”、引证商标三“阿特拉斯”、引证商标五汉字部分“阿特拉斯”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相区分。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的与引证商标四构成权利冲突的商品可由其余引证商标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气体”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