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350057 - 商评字[2020]第0000095254号 - 申请人:福建省中闽兴荣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35005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254号

       

      申请人:福建省中闽兴荣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领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500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显著性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11622号“EIM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自申请后就已经开始大量使用,并且在申请人的宣传下已经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感,并为企业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相关档案信息;品牌形象方案提报;版权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无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可供区分,共存于“保险经纪;金融管理;不动产管理;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信托;典当”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