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427202号“药明奥测
WuXiDiagnosti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541号
申请人:上海药明奥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7202号“药明奥测 WuXiDiagnos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236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驳回复审决定书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WuXi”(易被理解为“无锡”),“无锡”属江苏省地级市,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标识性字母“WuXiDiagnostics”与引证商标的显著标识性字母“WuXi Biologics”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检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质量检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项佳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