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52200号“红袖 Hopeshow”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29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英群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文胜
委托代理人:杭州杭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752200号“红袖 Hopeshow”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134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市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进行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复审商标许可备案和具体申请情况;
3、第6684895号商标许可合同;
4、第6684895号商标被许可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马拉丁童装代销合同、童装品牌商标证、马拉丁商标持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6、复审商标店面照片;
7、马拉丁产品调拨出库单、销售小票及刷卡条。
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包含在上述证据中,我局不予赘述。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书及其证据材料副本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理由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杭州红袖服饰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14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05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经转让,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9月20日。
2、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8年8月13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等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被申请人需提交其在2015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涉及的指定期间完全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对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注册人的使用和被许可人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4、5、7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证据6为自制证据,不具有证明力。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