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福瑞臻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404090号“福瑞臻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044号

       

      申请人:福建和杏元中医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合众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4090号“福瑞臻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91067号“福瑞臻祥”商标、第34749709号“福瑞堂 FURUITANG及图”商标、第3702452号“福瑞堂”商标、第2649928号“福瑞堂 FORIT BOLOGY及图”商标、第8274671号“福臻堂及图”商标、第12024637号“福瑞堂”商标、第34763077号“福瑞堂”商标、第36309667号“福瑞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注册程序中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驳回复审,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四、七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蜂蜜;人用药;医用保健袋;非医用营养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