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pri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6695710号“pri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92643号重审第0000001970号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92643号《关于第26695710号“pri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167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90408号“普拉恩 PR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全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本案受理费用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0190302号“PRIME•普拉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09131号“PRIME S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559497号“普拉恩 Pr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分别刊登在2018年10月20日第1620期、2019年8月27日第1661期、2018年10月13日第1619期、2019年8月6日第1658期商标公告上;第13284602号“PRIM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159831号“PR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据被诉决定记载,在申请驳回复审审理时,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相冲突的服务,即“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故本案的审理范围为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一、三、五、六现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现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