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561305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5404号重审第0000001879号
申请人:温州伊可夫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95404号《关于第256130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31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6006929号“粤商 GY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被撤销注册,故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
1、第1329443号“公牛 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浴室装置”商品上的注册已经商评字(2019)第297628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但引证商标在“照明灯;喷焊灯;汽灯;厨房炉灶;水净化装置;气体打火机;聚合反应用设备”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2、第3702232号“公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78078号“公牛 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5963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四已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8685号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4、第244381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经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该通知书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灯;手电筒;照明器械及装置;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电炊具;便携式冰箱;风扇(空气调节);厨房用抽油烟机;排气风扇;消毒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浴室取暖器;电暖器;打火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予以驳回。
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1类“水管龙头;地漏;水暖装置用管子接头;沐浴用设备;浴室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浴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第11类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五图形相比较,在图形结构、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1类“水管龙头;地漏;水暖装置用管子接头;沐浴用设备;浴室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浴霸”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第11类“地漏;浴室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