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358198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39653号重审第0000001876号
申请人:南京小银星艺术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39653号《关于第3358198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591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17240629号商标、第1724070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权利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第81347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第1683期),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一、三经注册人名义及地址变更(商标注册人/申请人名义及地址变更公告第1681期)已经与申请人主体名义及地址一致。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为同一主体所有,且引证商标二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何旭卓
李紫牧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