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寿司学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982749号“寿司学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936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梅守本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2749号“寿司学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89881号“寿司F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中虽含有“学校”文字,但在通常的商业惯例中,公司等主体也可以运营学校。3、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同时申请人名下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寿司学校”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寿司”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育、培训、茶道训练(茶艺训练)、提供教育信息、烹饪培训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安排以及举办文化活动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学校(教育)、教育、培训、茶道训练(茶艺训练)、提供教育信息、烹饪培训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安排以及举办文化活动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寿司学校”与申请人名义不符,存在实质性差异,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等复审服务上,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名下商标以及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