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989223 - 商评字[2020]第0000097085号 - 申请人:广州新一家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989223号“新一家 XINYIJIA

    井冈山原料美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085号

       

      申请人:广州新一家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麦盾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89223号“新一家 XINYIJIA 井冈山原料美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51728号“新一烤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832698号“壹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在先拥有“新一家”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注册申请,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井冈山”文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提供者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宜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中“新一家 XINYIJIA ”文字较为突出,整体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亦不致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新一家”与引证商标二“壹家”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