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771683 - 商评字[2020]第0000094929号 - 申请人:苏州博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771683号“博源装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929号

       

      申请人:苏州博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71683号“博源装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73107号“博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97265号“博源 BO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44332号“博源 BO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800024号“博源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589232号“源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之间已共存,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因此,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博源装饰”中“装饰”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显著性较弱,“博源”是其显著标识部分,该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中显著标识文字“博源”文字相同;与引证商标四“博源牌”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与引证商标五“源博”相比较,文字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室内装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具保养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引证商标之间共存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