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445320号“益之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025号
申请人:宿迁市益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45320号“益之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85056号“益源”商标、第7553877号“益之缘”商标、第27030884号“溢之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