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463361号“超强宝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918号
申请人:广州华娱百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63361号“超强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22283号“超萌宝贝 SUPER ADORABLE 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52407号“超级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26183号“超级宝贝妇幼精品城SUPER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143725号“超级宝贝 SUPER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940967号“友一 超级宝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143696号“超级宝贝 SUPER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932768号“超脑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2319176号“超脑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超强宝贝”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文字“超萌宝贝”、引证商标二“超级宝贝”、引证商标四、六中显著标识文字“超级宝贝”、引证商标七、八“超脑宝贝”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