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5239723号“农务管家NONGWUGUANJIA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159号
申请人:沧州晟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疆巨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7月4日对第25239723号“农务管家NONGWUGUANJI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农资管家”品牌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5975966号“农资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农资管家”作品登记证书的创作完成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抄袭、摹仿的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和《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作品登记证书;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3、相关新闻报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其并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在先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因我国的著作权登记制度遵循自愿原则,著作权登记证书中的内容系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自述填写,登记机关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当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登记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时,仅凭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载明的作品完成时间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先享有著作权,尚需提交其他证据如在先创作完成、公开发表该作品的证据材料等对作品的创作时间予以佐证。本案中,针对申请人所称其“农资管家”作品具有在先著作权的主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系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但在案有效证据的形成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能证明其“农资管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
申请人其它评审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