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腾讯广告算法大赛 TENCENT ADVERTISING ALGORITHM COMPETI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613866号“腾讯广告算法大赛 TENCENT

    ADVERTISING ALGORITHM COMPETI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216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13866号“腾讯广告算法大赛 TENCENT ADVERTISING ALGORITHM COMPETI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350252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我局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柴玲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