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922510号“塘栖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073号
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农业技术推广站
委托代理人:杭州钱塘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22510号“塘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97000号“塘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08618号“塘栖糕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05989号“塘栖古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779891号“江南塘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210923号“印象塘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071588号“老塘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经营状态已注销,且并未进行续展,请待该商标失效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拟对引证商标二、三、四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情况及引证商标所有人的相关情况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二、三、四处于撤三程序中,在先权利并未丧失;引证商标五、六分别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因此,引证商标一已属无效商标,故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速溶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糕点、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的中文部分包含相同文字“塘栖”,与引证商标三中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塘棲”首字相同,整体呼叫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分别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杨建平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