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9081670 - 商评字[2020]第0000172068号 - 申请人:北京文星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081670号“出钱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068号

       

      申请人:北京文星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81670号“出钱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且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能够起到商标的显著识别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情况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出钱宝”易使消费者理解为一款可以拿出钱或具有放债功能的第三方平台,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第45类保险箱出租等服务上,不易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且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杨建平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