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40281732号“NANOAG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189号
申请人:陈丽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81732号“NANOA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文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独特的含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营销模式,经过长时间的宣传推广具有鲜明的指向性,已经具有显著性,与申请人产品形成了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不会使消费者在指定项目上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申请商标在巴西的申请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的“NANO”可译为“纳米技术”,其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将其理解成为对其服务内容、技术特点等的描述,从而对该指定服务的服务内容等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