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牛脊岭 农夫山庄 FARMER VILL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506159号“牛脊岭 农夫山庄 FARMER

    VILL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200号

       

      申请人:湖北牛脊岭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06159号“牛脊岭 农夫山庄 FARMER VILL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74957号“牛脊岭”商标、第1447845号“农夫山庄 NONGFUSHANZHUANG及图”商标、第4258360号“农夫山庄”商标、第4529679号“农夫山庄 绿色生态 无限活力及图”商标、第8347013号“农夫山庄”商标、第8350571号“农夫山庄”商标、第12841080号“NFSZ FOOD Farmer’s grange”商标、第12953561号“农夫山庄及图”商标、第22811470号“农夫山庄”商标、第25335902号“农夫山庄”商标、第26919157号“农夫山庄”商标、第1753129号“农夫山”商标、第29013755号“农夫山泉2050”商标、第31307718号“农夫山 nongfushan及图”商标、第33759646号“农夫山”商标、第1139027号“农夫山泉”商标、第1341841号“农夫山泉”商标、第1341842号“农夫山泉”商标、第5773935号“农夫山泉”商标、第5773941号“农夫山泉”商标、第5773942号“农夫山泉”商标、第17880284号“农泉山庄”商标、第22926343号“农夫山田”商标、第35945872号“农夫山鲜”商标、第35957366号“农夫山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十四、二十五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四、十五处于异议中,引证商标二十三处于无效宣告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差异巨大,面临着不同的销售市场及消费群体。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商标局官网截图。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十四、二十五已被我局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十四、二十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四、十五为在先申请的商标,引证商标二十三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及引证商标八至二十三核定使用的面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及引证商标八至二十三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