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654134号“supreme & sweetcolo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400号
申请人:上海蔡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博久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54134号“supreme & sweetcol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02011号、第31153646号、第35336179号、第29773237号、第36455621号、第36578993号、第33451727号、第34327399号、第35339594号、第34804014号、第32548445号、第17076038号、第35941645号、第33546297号、第36313965号、第32955873号、第32542917号、第35254263号、第28707667号、第3173355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五、七、八、十一、十三至二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及呼叫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与引证商标一、六、九“Supreme”,引证商标四、十、十二显著识别英文“Supreme”,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服装、鞋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引证商标六的权利状态虽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