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65203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113号
申请人:深圳市龙的超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520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6724号图形商标、第12012020号“鑫地岛及图”商标、第2000186号图形商标、第28822320号“晓灰机 Xiao Hui Ji及图”商标、第1937116号“西远帅豪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属行业截然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为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二“鑫地岛及图”、引证商标四“晓灰机 Xiao Hui Ji及图”、引证商标五“西远帅豪特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引证商标二、四、五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品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苑雪梅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