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516113号“壮方百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111号
申请人:广西安悦盛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贺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16113号“壮方百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2386号、第37906946号“壮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意义,且在当地已被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现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壮方百草”与引证商标一、二“壮方”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药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用药草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苑雪梅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