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3372737号“ECOLA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598号
申请人:美国艺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72737号“ECO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65701号“ecotab”商标、第8506796号“大格EPOLAB”商标、第13991354号“ECOLUB”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二、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已被注销,请求核查该引标的状态。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工商信息及引证商标一状态信息打印件;
2、申请人官网及百度百科相关简介;
3、申请人在先商标档案信息;
4、以“Ecolab”为关键词在百度和谷歌搜索引擎上的搜索结果截图;
5、申请人所获荣誉及相关报道;
6、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明材料及媒体关于申请人的报道。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691期、第1692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ECOLAB”构成,与引证商标二的英文文字部分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碱土金属、非医用、非兽医用化学试剂、未加工塑料、制革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碱性金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氨、酒精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用粘合剂、碱土金属、非医用、非兽医用化学试剂、未加工塑料、制革用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