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蹼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361078号“蹼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408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9361078号“蹼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外知名的互联网企业,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306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名下“PUPU企鹅”卡通形象的中文名称,已经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清晰的指向性,能够指示服务来源。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介绍、申请人介绍等证据的光盘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蹼蹼”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璞璞”在文字构成、字形外观、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