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763472号“竹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698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竹虎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3472号“竹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该商标与上海竹虎实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295155号“竹虎BAMBOO HOO”商标近似。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51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申请人子公司申请的商标,但该商标形态已非申请人当前使用的商标形态。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了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恳请待引证商标的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人裁定后再审理本案。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是对汉字"竹虎"的不规范使用,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仅扰乱了规范汉字的使用秩序,且极易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上述同一种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商标是对汉字“竹虎”的不规范使用,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仅扰乱了规范汉字的使用秩序,且极易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