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0395063号“广节百世得”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685号
申请人:重庆市百世得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广节建材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8日对第10395063号“广节百世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9878709号“佰世得”商标、第7863192号“百世得 ZGTZ”商标、第9878708号“白世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恶意傍申请人知名商标名牌的行为,企图搭便车,损坏申请人的利益,恶意十分明显,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荣誉证书、广告合同和部分报纸;
2、销售协议和打板证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其予以注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并没有损害任何权益,争议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特殊性,不具有欺骗性,且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影响,应当依法予以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5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着色剂;颜料;油漆”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19类“砖”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前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对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应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天然树脂;着色剂;防锈脂;颜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争议商标在“天然树脂;着色剂;防锈脂;颜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理由中还提及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并未明确主张争议商标侵害其何种在先权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主要涉及腻子,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着色剂;;颜料;防锈脂;天然树脂”商品有所区别,故在案证据总体不足以证明通过宣传、使用,申请人的商标在“着色剂”等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 油漆;清漆;粉刷用石灰水;涂料(油漆);防水粉(涂料);陶瓷涂料” 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