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173106号“神州航天电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179号
申请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73106号“神州航天电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电线、电缆、连接用电缆、带塑料包层的电线、电缆包皮层、电线识别线、绝缘铜线、电话线、同轴电缆、马达启动缆、纤维光缆、水下用电缆、带橡胶包层的电线、矿物绝缘电缆、磁线、电报线、USB线商品上的注册进行复审,放弃其他商品上的注册。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0418号“神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076972号“神州数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9451号“神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23700号“神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499788号“神州UP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18872号“神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30645号“神州数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503567号“神州信息DCI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6531902号“神州机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5203980号“神州停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1856712号“神州数码未来科技商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0702165号“神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5503560号“神州信息DCI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0677844号“神州SHENZH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5135881号“神州数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5193701号“神州音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6296871号“神州游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491号“神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27827420号“神州高铁CHS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
引证商标十二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仅对申请商标在电线、电缆、连接用电缆、带塑料包层的电线、电缆包皮层、电线识别线、绝缘铜线、电话线、同轴电缆、马达启动缆、纤维光缆、水下用电缆、带橡胶包层的电线、矿物绝缘电缆、磁线、电报线、USB线商品上的注册进行复审,放弃其他商品上的注册。故我局作出的关于申请商标在除电线、电缆、连接用电缆、带塑料包层的电线、电缆包皮层、电线识别线、绝缘铜线、电话线、同轴电缆、马达启动缆、纤维光缆、水下用电缆、带橡胶包层的电线、矿物绝缘电缆、磁线、电报线、USB线商品以外其他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鉴于引证商标五、十二已被驳回,故二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线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一、十三至十七、十九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一、十三至十七、十九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一、十三至十七、十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线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八核定使用的电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神州”与引证商标十八的主要认读部分“神州”文字构成、呼叫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十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商标含有“电缆”,若将其使用在“电缆”以外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电缆以外的商品上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6月28日